移民美国的方式不计其数,热门项目都被挤破了门槛,但你知道签证也可以移民吗?
L-1A签证是跨国公司派遣高管到境外工作的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EB-1C是职业移⺠签证中的一种,以工作关系为基础,是专⻔为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设立的签证类目。本文麦克斯出国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式。
一、L-1A签证有什么优势
(1) 可多次入境美国
(2) 可多人申请(申请人数具体仍需看公司规模,一般小型公司可申请一人,但公司具备一定规模后人数即可增加)
(3) 无居住时间限制(自由在美国境内外活动)
(4) 可拥有“双重倾向”(可有移民倾向)
(5) 无国籍限制(美国本土以外的所有国家均可申请)
(6) 无规模限制(对投资额度无硬性要求)
(7) 无配额限制
(8) 可长期留美(最长可达7年)
(9) 可申请绿卡(L-1A转EB-1C绿卡)
(10) 可全家赴美,子女免费就读公立学校(家属可申请L-2签证合法工作)
虽然,L-1A签证是工作签证,但按照美国移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允许申请人拥有“双重倾向”。当申请人满足相应标准后,就可以通过转EB-1C职业移民的方式申请美国绿卡。当下职业移民EB-1C整体处于无排期的阶段,并且移民局也在逐步放开EB-1C加急审理的时间限制。
二、细数下来,L-1A签证优势确实不少。但是L-1签证申请也是有要求的。按照现行移民局规定,申请人在提交L-1签证的申请时,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三点:
1、公司在为高管申请L-1签证时,该名高管必须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内在该公司的海外机构(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3、使用L-1A的高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高级经理的管理职能,或者承担行政主管的决策性职能,而不仅是在职务头衔上挂着“经理”字样。
三、后期,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就可以申请EB-1C绿卡了:
1、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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