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有亲戚是香港人,可以申请香港身份吗?怎么操作?麦克斯出国在这里告诉各位,是可以的。香港身份的获得途径有很多,例如香港优才、香港专才、香港留学、企业家入境等人才引进方式,另外还有针对亲属是香港人的“依亲政策”。
一、 获得香港身份的途径
获得香港身份的途径主要分两大类。
1、人才引进,主要就是香港优才、香港专才、香港留学、企业家入境等方式。人才引进计划适用于18周岁以上各行各业的人士,由香港入境处审批;
2、依亲政策,例如配偶是香港人,父母在港或子女在港永居,则可以考虑依亲。依亲是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过港(即申请“单程证”),由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审批,获得名额后须注销内地户口才能拿到香港身份。
二、申请资格
一类里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过港(即申请“单程证”),香港入境处官网与内地公安信息网(例如广东省公安厅)都有相关细则,单程证配额每天150个。每日60个配额分配予符合香港或澳门居留权资格的儿童,及30个配额是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60个配额则分配予下列申请人:
1、不论年期分隔两地的配偶;
2、内地无依靠的儿童来港澳投靠亲属;
3、内地居民来港澳照顾无依靠的父母;
4、内地无依靠老人来港澳投靠亲属;
5、来港澳承继直系亲属产业的人士。
三、申请方式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申请单程证(依亲方式):
1.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 18周岁以上且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都是60周岁以上并且在香港或者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4. 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5.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注意:上述第2项中“在香港无子女”是指没有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定居的子女。
其实第1、2、3、4项情况,香港入境处和内地公安的说法也很清晰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定居香港”其实是指已经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目前麦克斯出国小编遇到的咨询更多是围绕第5项的。第5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比较特殊,这是唯一一种获批后直接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类别,而且“子女”满18周岁也可以申请;其他项的申请人在获批后,都需要满足“在港通常居住满7年”的要求,再申请香港永居。但需要注意,只有孩子在内地出生时,父亲或(和)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这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才是第5项所指的范围。如果孩子出生时,父母还没有拿到永居,但过段时间拿到永居了,这种可以通过第1项申请。
四、申请手续
1、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香港关系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等)
7、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a.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定居的声明;
b.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不要事先鉴定,要等邮件通知去指定机构);
c. 申请人或者香港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香港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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