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移民项目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要求

2019-07-08 阅读(2504)

美国EB-1C移民项目主要适用于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申请人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EB1C的移民申请过程中主要及到两个角色: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根据美国移民局移民法则,以及麦克斯出国多年办理美国EB-1C移民项目的经验,受益人和申请人要符合以下要求才能成功获得绿卡。 

美国EB-1C移民项目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要求

一、对EB1C申请人(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1. 美国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在EB1C移民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另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服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2. 美国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至少一年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二.对EB1C受益人(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单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是不行的。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 

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2.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1)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EB1C的要求。 

(2)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3. 证明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EB1C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EB1C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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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美国EB1C移民EB1C申请人EB1C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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